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系延安市宝塔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19]***字第100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他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合计236946.15元及仲裁费1077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和如实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固定办公场所。
4、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通过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了禁止被执行人鸿远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信息。
6、向被执行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情况和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案件款236946.15元及仲裁费10775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等文书,并发布了对其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执4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姬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