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弘玉成建筑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1367号
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吴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辉,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被上诉人):延安弘玉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号楼XX楼XX座。
法定代表人:刘国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弘玉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民终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民终914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平
审 判 员 杨晓梅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洁
书 记 员 史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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