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弘玉成建筑有限公司

延安***建筑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2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179。
法定代表人:刘国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祥东,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对案涉印章不予认可,主张案涉印章系杜成利私刻。杜成利确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吴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本案中所涉相关印章的真伪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周 海 龙
审  判  员   李 欣 南
审  判  员   樊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刘 丹 媛
书  记  员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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