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弘玉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延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6执544号
 
***、延安***建筑有限公司、***、***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人民法院 (2019)陕0626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50000元。被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50000元。被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于2019年12月2日履行了案件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1月29日领取了案件款50000元。被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延安***建筑有限公司、***、***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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