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弘玉成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中成华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9743号 原告:陕西中成华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沛,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成。 原告陕西中成华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中成华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成华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成华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5元,由原告陕西中成华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淑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侯 怡 书 记 员 牛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