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富县龙首架管租赁与陕西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9财保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富县龙首架管租赁,住所地:富县XX街道办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电话:1390911XXXX。
经营者:张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电话:1382193XXXX。
法定代表人:浦善和。
被申请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L,电话:0911-888XXXX。
法定代表人:袁云峰。
申请人富县龙首架管租赁与被申请人陕西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陕0629财保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关支行,账号:610501683811---;)、被申请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河庄坪支行,账号:61050168421--3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6100168--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610016--34_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账号:2036106250--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8947;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2000003--4;开户行: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70901--51;开户行:中国银行延安新区支行,账号:1036--51;开户行:中国银行延安苑东路支行,账号:1028--71;开户行:中国银行延安枣园路支行,账号:102--7639;开户行:交通银行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616899--70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36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6241;开户行:延安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4394;),期限一年。申请人富县龙首架管租赁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县龙首架管租赁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关支行,账号:61050--1;)、被申请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河庄坪支行,账号:61050--3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610016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610016--4_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账号:203--15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8947;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20000--84;开户行: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709013--7851;开户行:中国银行延安新区支行,账号:103--51;开户行:中国银行延安苑东路支行,账号:10--71;开户行:中国银行延安枣园路支行,账号:10--639;开户行:交通银行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61689--0370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36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6241;开户行:延安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4394;)内资金133596.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关支行,账号:6105--_1;)、被申请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河庄坪支行,账号:61050168--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610016--81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610016--834_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账号:2036106250--15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8947;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2000003--84;开户行: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70901--51;开户行:中国银行延安新区支行,账号:10366429--1;开户行:中国银行延安苑东路支行,账号:102--71;开户行:中国银行延安枣园路支行,账号:10289--39;开户行:交通银行延安分行营业部,账号:6168999910--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36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6241;开户行:延安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4394;)内资金133596.91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188元,由申请人富县龙首架管租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宋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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