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114号
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9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商业大街聚贤庄对面
委托代理人:张涵,系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9L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向阳东区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以被告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8100元,减半收取9050元,由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永 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记员张怡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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