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602执1135号
***、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8)第1125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8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8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的存款29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2850元,执行费50元已扣划至法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02执11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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