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28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向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
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5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申请人***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给被执行人***让去1500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人***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4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申请人***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对于本案受理费710元、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以上和解协议达成后,同日,申请执行人***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