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21号
原告:陕西翔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6号中企钢贸城西排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向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翔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翔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翔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翔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陕西翔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巨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