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执40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双艳(一般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一元街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文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许爱国,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梦县,
申请执行人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爱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64,522.5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0,0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冻结银行账户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娜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陈颢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