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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瑞毅电气有限公司与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2民初3625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小区**楼6-3-6-2。
法定代表人:黄厚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瑾(特别授权代理),女,系****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耀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邮寄费20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珍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