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矿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汇(丹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鞍山市绿色环保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鞍钢矿山公司附属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保260号
原告:中汇(丹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赵东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娟,系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绿色环保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印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鞍钢矿山公司附属企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都兴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汇(丹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绿色环保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鞍钢矿山公司附属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汇(丹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告鞍山市绿色环保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鞍钢矿山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3181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鞍山市绿色环保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鞍钢矿山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3181元。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绍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