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1022执190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中天实业2幢1-2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念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甘10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材料款34708元。案件受理费668元,由***负担。因贾亮亮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亮亮履行环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车辆、房产、存款及股票。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虽有信息,但已不再经营。我院后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临控、悬赏、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我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贾湾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具体下落不详,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家中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022执1901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奎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冯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