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存款6294元,网络资金8275元,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可及为网络资金的存款。其后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肃大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2执844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