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与陕西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
被执行人陕西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仲案字(高新)(2018)125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陕西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3执178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