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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02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高军,男性,1976年6月23日出生,,榆林市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6717108D。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高军、榆林市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138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高军、榆林市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300元、执行费799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6月27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到被执行人住址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  扬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庞兴宇
 
二O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万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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