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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榆林市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46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0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本金80万元从2014年7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30万元从2014年3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960元,执行费3036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
2.本院自2020年11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已被冻结,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车辆没有查封价值,申请人不要求查封)。
3.本院通过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 扬
审判员 刘庆勃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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