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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吉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远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81执3477号
神木市吉峰源建材有限公司、陕西远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吉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9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吉峰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352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3070元、执行费4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经结算:被执行人共计向本院账户打款351393元(含货款、利息、受理费、迟延履行金、执行费),其中346593元支付申请人,4800元支付了执行费。申请人申请本案按照执行完毕结案,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9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