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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远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新江海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490号
原告:陕西远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霞,女,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新江海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原告陕西远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新江海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远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60元,减半收取52580元由原告陕西远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258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贾小平
人民陪审员  何振刚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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