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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吉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远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81民初6274号
原告:神木市吉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刘曰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远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晓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神木市吉峰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远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神木市吉峰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吉峰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雨悦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