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海双龙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浩海双龙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4306号
赵亮军、陕西浩海双龙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亮军依据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浩海双龙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浩海双龙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浩海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赵亮军赔偿27699.06元,陕西浩海双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陕西浩海双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3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赵亮军给付了25900元,申请执行人赵亮军自愿放弃其余款项,执行费32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浩海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