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7财保209号
申请人:***,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邯郸市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期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李玉梅名下的位于磁县房屋一处及苏海萍名下的位于磁县房屋一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祥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李玉梅名下的位于磁县房屋一处;
三、查封苏海萍名下的位于磁县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