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1638号
原告:沈阳汇丰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辽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某某,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1号楼(A316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饶某某,职务: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汇丰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汇丰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金额xxx元,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审结前如保全期限届满,原告应于届满前10日内向法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