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1号楼(A3)16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汇丰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辽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汇丰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1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