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5财保56号
申请人:貌**,男,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申请人:刘**,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申请人:甘肃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舟曲县。
被申请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貌**、***、***、刘**、***、***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微信支付账号资金,共计110,900元。申请人貌**、***、***、刘**、***、***已购买诉讼财产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貌**、***、***、刘**、***、***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微信支付账号资金,共计110,9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5元,由申请人貌**、***、***、刘**、***、***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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