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13927号
原告:沈阳汇丰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辽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1号楼(A3)16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汇丰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汇丰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4元,减半收取686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