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682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6日出生,志丹县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志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村民,现住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被告: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1号楼(A3)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472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在长庆油田承包位于延安市宝塔区××镇**输油站的第一输油处消防系统改造工程,2021年4月24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所承包的工程从事运输黄皮管线以及利用原告的吊车从事工程项目的施工设备的装卸工作。因被告***无相关施工资质,就挂靠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运输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运输标的、运输费用计算标准、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截至竣工之时,原告所挣得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总计10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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