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2民初6629号
原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源路M1-1-3号地。
法定代表人:肖斌。
委托代理人:古琨,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大道中海观园A区2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洁。
委托代理人:曹彪、乔伟,系陕西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1元,减半收取计4085.5元,由原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