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雷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执恢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
负责人姜海浪,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阳区西沙。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的哥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7日作出(2016)陕08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榆林市保宁路北开元巷有房产(房产证号为:XXX,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XXX)。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陕08执2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上述房产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封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市保宁路北开元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XXX,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XXX)。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郝生华
审 判 员 惠海胜
审 判 员 李海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郝振玉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