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雷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执恢24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6号亿都大厦六楼。
负责人:马永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民初1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保险、公积金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户籍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次申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申请暂不对本案抵押物进行处置,且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生华
审 判 员 惠海胜
审 判 员 李海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郝振玉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