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雷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6号亿都大厦六楼。
负责人姜海浪,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的之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7日作出(2016)陕08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于2020年11月30日查封**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10号阳光世纪家园小区的房产,查封**名下的大众牌汽车。均为轮后查封。
5、于2020年11月26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市保宁路北开元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榆林市房权证(2009)字第0049***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榆市国用(99)第21***号)。于2021年3月30日委托陕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因申请人未按时交纳评估费,本院月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人发出交纳评估费用通知书,陕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回函,“因与申请执行人多次沟通仍不予交纳评估费用,故将相关资料退回”。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20)陕08执恢15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生华
审 判 员 惠海胜
审 判 员 李海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振玉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