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普惠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阳、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号楼亿都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
法定代表人:*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
被执行人:雷阳,男,1980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普惠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1月26日做出的(2016)榆阳公正执字第***号公证书,由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普惠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阳、**、雷治国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偿还13471935.54元及利息,经被执行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案件执行费8087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未实现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普惠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阳、**、***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4、经本院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各被执行人均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5、本院将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普惠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阳、**、雷治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查封财产不宜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