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02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10月1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
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与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8)陕08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办理二级建造师及安全B证转注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存实亡,没有办公地点,也无负责人员工,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待条件成熟,再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802执19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