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4253号
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市。
法定代表人:秦晓东,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亭亭,该中心员工。
被告:榆林市普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雷阳,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雷阳,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8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高新区。
被告:白雪,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2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高新区,系被告雷阳之妻。
被告:雷青,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1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榆天化家属院。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2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王伟,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4日,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市高新区明珠大道农行高新区支行。
被告:马亚丽,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高新区。
被告: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青,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榆林市普惠建材有限公司、雷阳、白雪、雷青、***、***、王伟、马亚丽、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多方联系进行送达未果,现无法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经本院告知原告进行补正,但原告以起诉时是按身份证信息提供的,而被告实际住址已发生变化正在查找,未能提供来上述被告新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案件长期未能送达审理。故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泽彪
审 判 员 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 刘绪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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