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雷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28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
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雷阳,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已产生利息及复利共计126084.5元;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利息)。被执行人**、雷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800元、申请执行费3901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阳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及时变现,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