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荣琼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湖滨南。
法定代表人:席自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席自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席自锋,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2月26日本院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2018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湖滨南路东产权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号房产、位于榆林市东沙驼峰中路东海龙福园小区AAA号产权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AAAA号房产、位于榆林市东沙驼峰中路东海龙福园小区产权证号:榆林市BB字第BBB号房产,并委托本院司法技术室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程序,由***融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陕森评(2018)字第C号评估报告书对产权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号房产的评估价值为CCC万元、对产权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D号房产的评估价值为DD万元,对产权证号:榆林市E字第EE号房产的评估价值为EEE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湖滨南路东(产权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R**号)房产一处;位于榆林市东沙驼峰中路东海龙福园小区TTT号(产权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YYY号)房产一处;位于榆林市东沙驼峰中路东海龙福园小区(产权证号:榆林市UUU字第UUUUU号)房产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