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恢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荣琼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阳区湖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湖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与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2月26日本院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2018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执行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湖滨南路东AA层两套商业房产,并委托本院司法技术室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程序,该房产评估共计AAA万元,后将该房产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一拍、二拍均无人竞买后流拍。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经本院经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承办人已向申请人告知终本案件后将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进行解封。
4、本院将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了处置,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意见后,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城西支行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本院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