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黔0382行审153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街道井岗西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429540966L。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海,该分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阳区湖滨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76985302W。
经营者席自锋。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强制执行其对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建工)作出的习环罚(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海龙建工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经营范围为工程建筑施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正习高速公路十七标段工程中在习水县仙源镇羊久村修建临时料场,于2018年4月9日经习水县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设计年产量20万吨。2018年8月20日,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料场由海龙建工负责生产经营,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至今未申请验收,作业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洗车池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料场旁的小溪沟。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以海龙建工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于同年8月21日决定立案查处,拟对海龙建工作出行政处罚,并于同年8月24日向海龙建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年9月27日,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向海龙建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罚款200000元以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权利。海龙建工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和申辩。同年10月18日,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对海龙建工作出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限该单位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逾期海龙建工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5月2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向海龙建工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其在十日内履行,逾期海龙建工没有自动履行义务。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提供的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习环表(2018)14号批复、调查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案件集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回证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负有依法处罚的职权。海龙建工负责经营管理的料场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并将作业中产生的废水直排外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作出的习环罚(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遵义市生态环境习水分局作出的习环罚(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