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荣琼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系***之妻。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民初503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榆林市湖滨南路东-01房产一处、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位于榆林市湖滨南路-02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位于榆林市湖滨南路东-01房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位于榆林市湖滨南路-02房产一处。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