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荣琼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系***之妻。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榆林市海龙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海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东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