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民初4866号
原告:王**,男,1960年6月20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5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电话:18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电话:157XX****XX。
被告: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东风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69343370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联系方式:0994-4252132,150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电话:152XX****XX。
被告:青岛水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9002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联系方式:053288900106、05328890****;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电话:15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电话:151XX****XX。
本院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青岛水总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王**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71.26元,减半收取计9735.36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