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水总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民初4866号 原告:王**,男,1960年6月20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5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电话:18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电话:157XX****XX。 被告: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东风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69343370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联系方式:0994-4252132,150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电话:152XX****XX。 被告:青岛水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9002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联系方式:053288900106、05328890****;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电话:15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电话:151XX****XX。 本院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青岛水总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王**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71.26元,减半收取计9735.36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