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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宁夏中科天际防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民初139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郧西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隆德县人,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林,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中科天际防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号银川I**育成中心*期*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高攀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中科天际防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原、被告之间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借款之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9日,二被告因经营所需立据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2018年1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只归还了9万元,尚有11万元及同期利息没有归还。我迫于无奈,只得诉诸法院,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辩称:1.借贷事实不存在,本案事实是***与杜明奎合伙作为乙方,从我和宁夏中科天际防雷股份有限公司处承包工程。由***向我支付了20万元的保证金,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结清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在施工过程中,***说工地没钱了,我退还了9万元。后我们发现***以湖南湘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郧西三新公司签订了合同,把工程款私自结清。***违约在先,故我方没有退还剩余的11万元保证金;2.***与我书面约定,按照工程款的25%给我们提取劳务费,***私自结清工程款违约在先,给我们造成巨大损失,***应按约定及协议履行合同。因借贷关系不存在,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诉讼请求。
宁夏中科天际防雷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变更诉讼请求,选择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权利,并陈述是与他人合伙承包案涉工程,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行为代表合伙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原告***领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尚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