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天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天际防雷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106执348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科天际防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高攀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34404元(含执行费1888元),未执行标的1344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敬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