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4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 沛
书 记 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