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317号
原告: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H座11层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48466K。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昌路尚街大厦D8-D9楼0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IJK302。
法定代表人:李心胜,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原告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西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