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176号
申请人: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212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394.9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39394.97元的财产。上述冻结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394.97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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