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博乐市红丰商贸有限公不当得利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01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新疆众润集团有限公司工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新华路28号祥和园小区5号楼1**401室。 被告:博乐市红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S205线天利物流北2楼8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双河市89团友谊南路设市指挥部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博乐市红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