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01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新疆众润集团有限公司工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新华路28号祥和园小区5号楼1**401室。
被告:博乐市红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S205线天利物流北2楼8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双河市89团友谊南路设市指挥部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博乐市红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