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崇州市锦江会群水泥制品厂、中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3176号之三
原告:崇州市锦江会群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锦江乡余塘村。
经营者:吴会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808号1栋1单元17层17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美琼。
原告崇州市锦江会群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中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崇州市锦江会群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州市锦江会群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州市锦江会群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3元、保全费3253元,由原告崇州市锦江会群水泥制品厂承担。
审判员  杨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