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民初206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四川中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808号1栋1单元17层1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46261937。
被告:***,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与***、四川中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璐